林秀华: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秀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2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林秀华: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秀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2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