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04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书
鲤城区尚新工艺品商行:原告蔡伯堃与被告鲤城区尚新工艺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蔡伯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伯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