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2月9日,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行驶时,与路中行人刘某发生刮碰后碰撞吴某停靠在路旁小型轿车,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调查事故认定:庄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超速行驶,致遇事措施不及,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醉酒状态下在施划有人行道的事故路段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而是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走,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任。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庄某承担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案涉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需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故意碰撞庄某车辆的情况,故庄某车辆车主无权向刘某主张该车车辆损失,承保庄某车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刘某追偿该车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行人、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减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在本案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庄某不具有向行人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刘某行使代位求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大家,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均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安全驾驶出行,预防避免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