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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潘文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4-05-08 10:59:10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罪犯潘文生,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810208314,汉族,中专文化,电商,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炉山村村内29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05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以潘文生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于同日决定对其逮捕,交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过程中,泉州市看守所于同月16日作出泉看暂不通字[2023]第19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潘文生患有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为由决定对其暂不予以收押。宣判后,同案人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3)05刑终14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在送交看守所执行过程中,泉州市看守所于同日出具泉看不通字[2024]第24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潘文生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等为由决定对其暂不予以收押。

申请或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2024年4月29日,罪犯潘文生以其患有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为(2024)闽0504刑更1号案件进行审理。

公示期间: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0

如对公示情况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0595-22631352/22633316。


○二四年五月


 
来源:洛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施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