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温暖的避风港,是一个人生活的归宿。现如今,无论是家装还是工装,大部分业主均是为了省心省力,选择所谓的“全包、大包”服务,现在来聊聊在家装定制过程中的一下“糟心事”
林某因装修需要,与某新材料公司定制理想家居。2023年8月1日,双方签订《样板房定制合作协议》,林某成为某新材料公司的样板房的“合作商”,合作期间某新材料公司为林某提供上门量房、房屋设计、预算及其他服务并赠送相关产品及施工补贴、物流补贴等,但林某应在合作区域内推广某新材料公司的相关定制产品,介绍客户在甲方定制产品的一切利润归林某享有。如林某仅为消费者,不是甲方的样板合作商,则不享有上述约定的赠送产品及相关补贴。”
在双方合作期间,林某按时足额支付定制款,某新材料公司亦将样板材料送至林某处,其中关于样板材料的运输费用,双方约定由林某先行垫付,某新材料公司给予物流补贴、施工补贴合计3500元,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某新材料公司又存在增项和其他施工工时的标准,即使在装修过程中林某去过现场,但其作为不具备装修知识的个人,不能预见实际价款会超过双方的约定,导致林某超出预算。双方协商不来,故林某诉至本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新材料公司提出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书,其已经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且双方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补充约定“至此甲乙双方钱货两清,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林某认为该补充协议显示公平,其理解的合同约定甲方支付运费,即某新材料公司应当负担全部样板材料的物流费用,并在完成样板房安装后,赠送合同约定的相关赠品,可是其在垫付完运费后,因某新材料公司的增项及其他安装费用导致其超出预算,某新材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将赠品价值折现18000元给林某并支付施工补贴、物流补贴。
鉴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已经钱货两清,林某也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双方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但某新材料公司未告知实际安装会明显远远超出双方的约定,经本院调解下,考虑到公平原则,林某因此垫付的运费和支付的安装工时费,某新材料公司按7000元一次性支付给林某,当场履行,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发生增项、减项或对合同进行其他变更,双方应及时沟通、告知,协商一致,特别注意合同约定的装修范围、装修进度、施工工时、付款方式、期限、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为装修房屋的顺利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