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2)闽0504破2号之三
作者:施倩茹  发布时间:2022-10-08 09:14:30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504破2号之三


泉州市蓓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根据丹阳兴飞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市蓓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蔡书榕担任泉州市蓓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本院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本通知所称相关人员,是指泉州市蓓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年十月八日


 
来源:洛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施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