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闽0504执恢638号
林本专: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丽爱、吴珍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2734号林本专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丽爱、吴珍华已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