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闽0504执1252号
余亚东: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足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1028号余亚东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足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