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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2017)闽0504执635号黄永强
  发布时间:2017-07-11 13:41:05 打印 字号: |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黄永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佳饮商行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佳饮商行已于20176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洛江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