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美艳申请执行你公司生育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泉洛劳仲案【2016】1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美艳已于2017年6月2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