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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2017)闽0504执623号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6-15 11:54:0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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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朝星申请执行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0504民初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朝星已于20176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洛江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