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秋滨: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彬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志彬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