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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2017)闽0504执581号卢秋滨
  发布时间:2017-06-15 11:43:11 打印 字号: |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卢秋滨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彬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志彬已于20175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洛江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