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春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