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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2017)闽0504执581号庄春雷
  发布时间:2017-06-15 11:42:19 打印 字号: |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庄春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5民终195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5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洛江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