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蓓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0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强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