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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2017)闽0504执564号陈凌青
  发布时间:2017-06-15 11:36:42 打印 字号: |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陈凌青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504民初14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5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洛江区法院管理员